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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划转政策


根据“证监期货字[2006]9号”文件通知,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上述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户名与开户名必须一致。

   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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